限制竞争还是技术局限--泉州广电捆绑销售机顶盒、智能卡案件追踪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日期:2014/6/28 9:12:00    人气:7571

泰信按:

      广电用户不能自主选择机顶盒的主要技术障碍就是没有实行下载CA技术,基于下载CA技术的泰信盒子系列,为老百姓自主选择机顶盒创造条件。


正文:

    不买机顶盒就不给智能卡,买了内置机顶盒数字电视一体机插智能卡却被限制使用……福建省泉州市的消费者为此很受伤。近日,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依据消费者投诉查处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广电)捆绑销售机顶盒、智能卡限制竞争案,目前,该案进入行政复议阶段。


  不买机顶盒就不给智能卡


  “我已经买了内置高清机顶盒的数字电视一体机,插入泉州广电的智能卡却显示观看电视节目受限。找到泉州广电被告知,智能卡与机顶盒是绑定的,得重新购买其指定的机顶盒才能正常观看节目。”一名消费者向泉州市工商局投诉说。


  去年以来,泉州市工商局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称在泉州广电营业厅办理有线电视入网业务时,被告知只有购买了广电网络公司指定销售的机顶盒,才能正常观看电视节目,否则将不能正常使用泉州广电的智能卡,也就无法观看电视节目;更有部分消费者反映购买了内置机顶盒的电视机,却无法使用泉州广电的智能卡,需要重新购买其指定的机顶盒后才能正常观看电视节目。


  2013年9月10日,泉州市工商局依法对泉州广电涉嫌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泉州市工商局检查支队通过调查发现,泉州广电在采购有线电视机顶盒和智能卡时,将机顶盒和智能卡逐一配对,并把机顶盒号码和智能卡号码录入该公司的仓库系统中。消费者在申请开设有线电视账户时,工作人员会将用户资料同其购买的机顶盒号码与智能卡号码配对。用户所持有的机顶盒号码与智能卡号码必须是该公司已经录入到仓库系统中的,否则就无法开户。


  “如果按泉州广电的逻辑,移动电话卡的用户岂不是必须购买移动公司指定的手机才可以打电话?这显然属于强制交易。”一些消费者在投诉中气愤地说,“泉州广电的做法太不合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行为是否属于限制竞争?


  2014年1月14日,经泉州广电委托代理人要求,泉州市工商局组织召开听证会。


  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机顶盒和智能卡一一配对后提供给用户,是广电网络现有技术局限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不正当竞争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核心在于是否排除或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仅限制购买产品本身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泉州市工商局认为,经过对当事人的开户流程、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营业厅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与两名消费者的调查笔录进行比对,足以证明当事人办理开户的流程限制了用户只能购买其仓库中的机顶盒,同时其开户流程也未向消费者说明自带机顶盒入网的流程及条件。


  在技术上,如果当事人不对机顶盒和智能卡逐一配对,市场上符合当事人技术标准的机顶盒,都能够通过智能卡收看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当事人凭借其独占地位,在其开户流程中设置障碍,这剥夺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机顶盒的权利,也排挤了其他机顶盒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机会。


  泉州市工商局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2014年2月21日,泉州市工商局以泉州广电违反了《福建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关于公用企业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提供的商品的规定,对泉州广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限制竞争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2014年4月21日,泉州广电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撤销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案进入行政复议阶段,泉州市人民政府尚未作出行政复议裁决。


  经营成本不能转嫁给消费者


  记者发现,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福建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等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外,《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也规定,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免费广播电视节目服务的质量;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并不得限制或者强制用户选择服务种类和通用接收器材、设备。


  有律师对记者表示,选择以何种方式收看数字电视是消费者的权利,广电运营商不能把运营成本以“捆绑销售”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


  专家表示,“不买机顶盒就不给智能卡”的方式容易限制高清数字电视的普及,让此行业发展变得步履维艰。目前,各地广电运营商提供数字电视服务的政策不统一,但是消费者的满意度越来越受重视,有些地方的做法值得借鉴。如江苏南通,当地市民可以凭内置高清机顶盒数字电视一体机的条形码、户主身份证,直接到当地广电营业厅办理智能卡;在北京等地,用户只要每月支付有线电视节目费用,当地广电运营商会免费向用户提供高清机顶盒租用服务。


  “未来的竞争是跨行业、跨区域的,某些公用企业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设置消费壁垒,依赖原有的强制性营利模式,不对商业模式的创新进行探索,而把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这种行为明显与国家关于‘创造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精神相悖,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泉州市工商局检查支队负责人说。


  泉州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泉州市工商机关将严格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加大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督促企业建立创新机制、提升市场竞争力,切实起到查办一个案件、教育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作用。


联系我们 | 客户反馈 | 法律声明 | 网站统计
©山东泰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鲁ICP备06027107号 鲁公网安备 37010102000429号